申論題內容
二、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00 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
甲為 A 公司之董事長,持有 A 公司記名股票 200 萬股,因資金調度需要,以每股新
臺幣 20 元之價格,將 200 萬股全數轉讓給乙,惟甲於轉讓股份時,僅在股票背面之
欄位簽章,即交由乙自行向 A 公司辦理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其後,乙向 A 公司申
請辦理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A 公司以甲未於股票背面記載乙之姓名而拒絕辦理。
試問:甲乙間股票之轉讓是否有效?又若 A 公司因故擬召集股東臨時會,則 A 公司
應對甲或乙寄發股東會之開會通知,始為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