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A 公司設立於海外並於民國 104 年間回臺掛牌在證券交易所,成為第一 上市公司,其業務與營收以大陸子公司之製藥為主體,民國 107 年度及 民國 108 年度財務報告中對於在大陸主要資產,係以當地銀行約 23 億 人民幣之子公司存款(已超過公司合併總資產 50%) ,其查證係以會計 師發函證給銀行進行,銀行之回函本應有相關的經辦與覆核簽章,但皆 未蓋章,只於封面蓋有銀行公章;同時銀行回函寄件人與會計師原本聯 絡之銀行窗口不同,無從確知是相關銀行有職權者所為。簽證之 B 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甲與乙因於 COVID-19 期間,並未進一步實地查核 確認,即予以出具無保留意見簽證並由公司申報公告。民國 109 年 5 月 發現公司董事長及經營團隊有掏空資產、財報不實並逃逸無蹤之情事, 公司隨即下市並使投資人血本無歸。試請檢具法律上依據說明 B 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與會計師甲、乙應負如何之民事上賠償責任?會計師甲與乙 是否應負刑事與行政上責任?(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