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受A委託料理肥美螃蟹,卻以價格較低的死螃蟹加以替換,成立背信罪
客觀上,受他人委託,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而違背任務型為,有條件關係&客觀可觀則信
主觀上是故意。
無違法組卻事由&有責信
結論=>該當
二. 甲以價格較低的死螃蟹加以替換,不成立詐欺罪
客觀上,甲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施詐術;
但爭點在於甲是否陷於錯誤而交付150元,實務上認為只要客觀上是傳遞與現實不符之資訊而足以達到使人錯誤而交付即可
學說上,則有認為被害人需要有自我負責之義務
依照實務見解,甲之行為已達施詐術使人將物交付
但另一爭點,為財產需受損害,則甲有拿到螃蟹屬於損害嗎=> 1. 財產,有法律財產說(和法律上定義之財產才算) 和 純經濟財產
說(有經濟利益都可算)
2. 損害判斷=> 實務,採總額判斷,若被害人所支出之對價,與該
物品市價相當時,不成立犯罪
學說, 客觀認定,原則上,若處分前後財產價值有
減少,為損害,例外為具體情形和目的有重大差異
綜上,甲之行為為收取料理工資,a沒有財產損失,因為不論是哪種螃蟹,都是150,與市價相當
結論=> 不成立
三 甲成立侵占罪
競合=> 當有該當背信罪,而其任務內容為侵占他人財物,直接論以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