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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131560
科目: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A 土地原為甲與乙共有,甲應有部分為二分之一,乙應有部分為二分之 一。乙於民國(下同)92 年死亡,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由其全體繼承人繼承,嗣該全體繼承人於 104 年將該應有部分移轉登記為國有用以抵繳 遺產稅。甲再於 106 年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買受該應有部分,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A 土地上,系爭建物一部分如係由乙興建,一部由丙出 資興建,並分別登記為乙與丙所有。乙死亡後,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由丙繼承系爭建物。丙死亡後,而由丁(即丙之繼承人)於 101 年間將該建物出售於戊,嗣戊出租於 B 公司作為汽車保養服務廠使用收益,現為 B 公司占有使用。又系爭使用契約立約人一方為甲,他方為乙之全體繼承人。且系爭使用契約載明:立契約書人雙方約定就 C 市○○區○○段第 000000 號土地中部分土地辦理交換使用等事宜,其中該契約書就系爭建物所座落土地部分,由立約一方提供於他方作為土地交換部分,另有部分面積為立約他方提供於對方當事人作為土地交換。復於上開契約中約定: 「上述土地自本契約簽訂日起雙方土地應交換使用,並同意對方在交 換所得之土地上建築物作任何使用。」 「本契約書對雙方之買受人、繼承 人、受讓人具同等效力。」試問:甲與戊、B 公司之法律關係為何?甲 向戊、B 公司主張無權占有,對其主張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有無理由?(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