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21396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A 為某直轄市政府人事處處長,其連襟 B 為該市市議員候選人,某日 A 於下班後前往 B 舉辦之造勢晚會公開為 B 站台;翌日上午 A 因公請假 參加該處主辦之學術研討會擔任主持人,A 利用主持會議之機會,公開呼籲該處同仁可自由樂捐政治獻金給 B。請就 A 之行為分別論述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其理由各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A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中立法)之適用:
(一)、依中立法第2條略以,本法適用對象為各機關依法派用、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各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二)、A之職位為直轄市政府人事處處長,依照地方制度法第55條規定,人事、政風、警察、主計等主管或首長非由市長任免,而是由各該人事法規任用,基此,人事處處長A當然為中立法之適用對象。
ㅤㅤ
二、A為B公開站台的行為,無違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一)、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助講或拜票,該款並設有但書,若該公職候選人為該公務員之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則不受上述規範。
(二)、A與B之關係為連襟,連襟係二親等姻親,故A為B站台的行為符合該款但書規定,不生違反中立法的問題。
ㅤㅤ
三、A利用主持會議之機會呼籲眾人捐贈政治獻金的行為,違反中立法第7條與第8條規定。
(一)、中立法第7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治活動,而同條第2項第4款則指出,公務員因公奉派進修、出差或參與與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亦屬前項所稱之上班時間。
(二)、中立法第8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與方法為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等捐助,亦不得妨礙他人依法而為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募款活動
(三)、A係因公請假參與該處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其參與研討會期間符合第7條所稱的上班或勤務時間,又甲利用其擔任處長而為學術研討會之主持人機會,向參與者呼籲樂捐政治獻金予B,此行為當屬第7條之政治活動,亦屬第8條所不許之行為,故甲已違反中立法第7、8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6條規定,按情節輕重依考績法與懲戒法分別予以懲處或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