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設有 5 席董事、2 席監察人,由甲擔任董
事長,其股票並未公開發行。若甲召集董事會於民國(下同)111 年 3 月
10 日開會時,並未於三日前通知監察人列席陳述意見,董事會則以 3 席
董事出席、過半數董事同意之決議方式,通過出售 A 公司主要營業及財
產之提案,並決議於 111 年 5 月 10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提請股東會議
決。其後 A 公司之董事會旋即召集股東臨時會,並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
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該出售
主要營業及財產之議案。試問:依司法實務之見解,該董事會所為上開
決議之效力為何?又該股東臨時會召開時所為上開決議之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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