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特別海域內排放垃圾時,船舶應在航行中且遵守下列規定:
(1) 食物廢棄物經由粉碎或研磨機,不得大於25mm,離岸不得小於12浬,在南極海域不得排放家禽類,除非是無菌的。
(2) 貨物殘餘物排放,僅限於下列所有條件均符合時:
甲、貨物殘餘物及沖洗水含有清潔劑或添加劑,不會傷害海洋環境。
乙、出發港及目的港及航線都位於特別海域內。
丙、港口沒有足夠的收受設施。
丁、在以上情況下,可排放入海,但離岸不得小於12浬。
2、沖洗水含有清潔劑或添加劑可排放入海,但不得傷害海洋環境。
3、南極海域的排放規定:
(1) 各會員國應確保其港口具有足夠的收受設施,以收受去南極前或從南極返回之船舶全部垃圾。
(2) 各會員國應確保其所屬船舶進入南極前有足夠的容量以存放所有垃圾。
4、當垃圾混合或被其他物質污染,要適用較嚴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