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的情形有那些?(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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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 6 2 條
山坡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開發建築。 但穿過性之道路、通路或公共設施管溝,經適當邊坡穩定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一、坡度陡峭者:所開發地區之原始地形應依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之分布狀態,區劃成若干均質區。 在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
第2 6 2 條
山坡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開發建築。 但穿過性之道路、通路或公共設施管溝,經適當邊坡穩定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一、坡度陡峭者:所開發地區之原始地形應依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之分布狀態,區劃成若干均質區。 在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