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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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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公職獸醫師: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77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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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公職獸醫師: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77835
科目: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公職獸醫師: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77835
科目:
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年份:
10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五、獸醫師法第 12 條規定,獸醫師在施行診斷、治療或檢驗時應分別記錄 那些事項?(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H
第 12 條
執業之獸醫師施行診斷、治療或檢驗時,應將診斷、治療或檢驗事項分別
記入診療紀錄或檢驗紀錄。
前項診療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飼主之姓名及地址。
二、動物之種類名稱、體重。
三、各次之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及預防、用藥與治療情形。
四、使用管制藥品者,其藥品品名、藥量及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