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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第二試)本所有測驗題標準答案專技高考_律師#24958
科目: 商事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五、甲於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以當日最高交易價格每股新臺幣(下同)35 元買進 A 上市 公司(下稱「A 公司」)股份 20 萬股,同年月 17 日復以平盤價每股 35 元買進 A 公司股份 30 萬股,同年月 21 日再以漲停板價每股 35 元買進 A 公司股份 20 萬股。 甲之上述交易行為,經檢察官認定構成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操縱市 場行為,而予起訴。甲則抗辯如下:其一連串之交易並不符合「連續高價買進」 之要件;其買進 A 公司股份之目的係為確保 A 公司該年度股東常會改選董事時 其能當選董事所需之表決權數,並非意圖抬高 A 公司股份之價格;甲進行上述買 進行為後,並未有賣出之行為,顯見甲之上述買進行為,亦無誘使他人買進或利用 價差獲利之意圖;由於當時大盤及同類股之股價皆呈現下跌趨勢,甲進行上述交 易之另一目的即在避免 A 公司股份價格不合理之下跌,使 A 公司股份價格得以維 持於穩定之合理價格,故無「抬高或壓低」價格之意圖。對於甲之上述抗辯,請問 你如何評價之?(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