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額,指保險契約當事人(保險人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問所約定的最高給付金額。保險金額的多寡,通常於訂約時由當事人約定,但在財產保險則受保險價額的限制。
(一) 火災保險:以住宅火災保險而言,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係以實際現金價值或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其保險金額是參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製的「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所訂的計算公式估算。至於動產標的則以實際現金價值為計算基礎。另外,商業火災保險,以實際現金價值為計算基礎。
(二) 海上貨物保險:於訂約時事先約定保險價額於契約中的保險契約。由於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已事先加以確定,故在保險標的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人無須再加以估計,依照契約所載的價值全部賠付即可。是為定值保險方式。
(三) 人壽保險:於訂約時事先約定保險金額於契約中的保險契約。由於人的生命與身體無法以金錢衡量,故以事先約定之金額為之,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即保單條款之約定,依照契約所載的金額給付。是為定額保險方式。
(四) 責任保險:責任保險無「保險價額」之概念,故其對保險金額即為約定之「責任限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視其實際需要與保險費負擔能力與保險人洽訂適當之責任限額,因此不會產生所謂超額保險或不足額保險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