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消防法大意如下: 1.一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制定消防防護計畫書,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應依照消防防護計畫書執行。 2.地面11層樓以上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制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書,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3.其防火管理人應接受防火教育宣導.訓練,領有證照後始得擔任。 4..防火管理人其防火教育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其每三年需要接受複訓一次。 消防法細則大意如下: 一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分別有 1.戲院.電影院.夜總會 2.理容院.按摩店.酒吧 3.500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商場 4.300平方公尺以上的餐廳 5.醫院.療養院 6.200平方公尺以上學校.補習班.訓練場 7.500平方公尺以上且人數達30人以上的工廠 8.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1.防火管理
3.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