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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3年 - 093年 身心障礙#14446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9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依我國刑法總則之規定,共犯分為幾種?其定義各為何?又各種共犯應如何處罰?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一)共犯之種類:

1.幫助犯:刑法第30條,主觀上具"雙重故意",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以及令正犯既遂之故意,而客觀上,於精神上或物質上提供協助,縱使正犯不知幫助情事亦構成"片面幫助",仍予以處罰。
2.教唆犯:刑法第29條,主觀上具雙重故意,以教唆本無犯意之人執行犯罪之故意以及使受教唆者既遂之故意,而客觀上,具造意行動。

3.共犯之共犯:學理稱"間接共犯",有"教唆之教唆"、"教唆之幫助"、" 幫助之教唆"與"幫助之幫助"四類型,指共犯並非直接對正犯進行加工行為,而透過教唆或幫助第三人使其影響正犯。

(二)處罰:

1.教唆犯之處罰,係按其所教唆之罪,而幫助犯之處罰,則依正犯之刑加以減輕,復前揭二者有採"限制從屬說",亦即主張當正犯著手並達可罰程度,共犯方得論以處罰,即構成要件該當與違法性為前提要件,倘缺乏要件則無得從屬。

2.復依刑法第31條身分犯規定,"純正身分犯"以特定身分或關係為其構成要件,倘不具身分、特別關係之共犯,得減輕其刑;"不純正身分犯"以特定身分、關係致刑責加重或減輕者,則科以通常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