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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5年 - 95 專技普考_人身保險經紀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包括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保險業管理辦法、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15721
科目:保險法規(含概要)
年份:9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家屬之故意、過失所致之事故發生,是否應負賠償責任?(18 分)給付賠償後,保險人能否行使代位權?(7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相信明天會更好
茲就以下身分之人所造成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是否應負保險賠償責任說明如下: 1.要保人故意行為,為避免道德風險,法律上規定,保險人不需負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若為壽險,投保或者中途復效未滿二年,保險人不需負擔賠償責任,二年以上,保險人需負擔賠償責任, 若為意外險,此為除外條件,無論投保期間多久,保險人均不需負擔賠償責任 3.受僱人以及其家屬,因為非保險契約的關係人,因此無論是故意或過失,保險人都要負擔賠償責任。 4.人身保險,因為非適用「損害填補」,且「傷害」為刑法上之範圍,因此第三人不得行使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