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核一廠一/二號機之「用過燃料池」之池滿年限原為民國 78 年/79 年,經更換存放格
架為「高密度儲存架」,及實施十八個月燃料週期後,其池滿年限可延長約十二年;核二廠一
/二號機之「用過燃料池」之池滿年限原為民國 83 年/84 年,經更換存放格架為「高密度儲存
架」、實施十八個月燃料週期、及使用高燃耗燃料後,其池滿年限可延長約十三年;核三廠一
/二號機之「用過燃料池」之池滿年限原為民國 85 年/86 年,經更換存放格架為「高密度儲存
架」後,其儲存容量可充分滿足核三廠運轉四十年之需要。
2.
本(台電)公司對於「用過核燃料」之營運策略,最初之規劃乃先存放在各電廠的內建 「用過燃料池」裡數年,俟其衰變熱與放射性強度顯著減弱後,運往英國進行「再處理」,然 後運往美國執行鈽回收作業。然而,由於美國在七○年代末政策決定不發展商業「用過核燃 料」「再處理」與「再循環」,使得我國不得不中止原先「再處理」之規劃,轉而參照國際間 一些核電先進國家的作法,在國際「再處理」設施尚未有充裕之處理容量之前,將原有「用 過燃料池」予改裝成「高密度儲存架」,以增加電廠內用過燃料池的儲存容量,俟未來國際「再 處理」市場增大時,再重新考慮「再處理」與「再循環」方式。換言之,本公司現行「用過 核燃料」之營運策略,係採取下列三階段規劃:
第一階段為「溼式貯存」:將各電廠原有「用過燃料池」存放格架更換為高密度 儲存架,以擴充廠內「用過燃料池」的存放容量 --- 必要時進行兩次更換格架作 業。
第二階段為「乾式貯存」:於廠內另興建貯存設施以進行「乾式貯存」,在乾式貯 存期間可以隨時取出用過核燃料,進行再處理以回收鈾與鈽等可利用的物質,或 直接送至最終處置場。
第三階段為最終處置。建造最終處置場,永久處置用過核燃料,或其經再處理所
產生的高放射性廢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