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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人資:1.人力資源管理、2.勞工法令#80772
科目:國營事業◆1.人力資源管理 2.勞工法令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六、某公司常在員工到職 3 日後,確定員工會繼續上班才加保勞工保險,員工均同意事後加保並簽立同意書,然而某位新進員工在上班的第 2 天即因執行職務死亡。經查,該員的勞保年資累計有 15 年,平均投保薪資為 4 萬元,其配偶與子女要求公司負責賠償相關費用。 請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說明該公司應負之責任,並論述該員眷屬如申請一次性賠償,可獲得之項目、金額及其給付理由。(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onnie H

一、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單位必須在員工「到職當天」為員工辦理參加勞保,題目是屬於「非到職當天」加保,且勞保效力開始前的事故,當然也就無法申請勞保給付。雇主沒有依規定替員工辦理勞保因而導致員工權益受損時,員工的損失要由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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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題目案例屬於勞保條例第2條中職業災害保險的死亡給付,眷屬如申請一次性賠償,可獲得之項目:

1.喪葬津貼

依勞保條例第63-2規定:「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所以喪葬津貼可請領金額為20萬元。

2.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有符合勞保條例第63條第2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金額為40萬元。

3.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金額為9300元/月,因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每多 1 人加發 25%,最多加計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