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申論題(共 20 分,二大題,每大題 10 分) 第一題: 依民法規定,請說明抵銷之要件為何?【5 分】另請說明哪些債權債務,不得抵銷?【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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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B0000001&kw=%E6%8A%B5%E9%8A%B7%E4%B9%8B%E8%A6%81%E4%BB%B6
資料來源:
民法 條文檢索結果-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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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8 條 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第 339 條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第 340 條 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 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第 341 條 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於自己 之債務為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