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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刑事訴訟法#133029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一審法院認定被告甲提供其銀行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予某詐騙集團使 用,嗣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對於 4 位被害人施行詐術,致該 4 位被害人均 受騙匯錢至甲所提供之上述金融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一審法院論被 告以幫助普通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以 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量處有期徒刑 4 個月。檢察官明示僅就第一審判 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第二審審理時,檢察官發現該案尚有 6 位被害 人帳戶遭詐騙集團提領一空,故「函請併辦」請法院於第二審一併考量 並為妥適量刑。試問,上訴審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法院應就檢察官函請併辦部分及第一審認定之事實予以實體審理,不受上訴「就科刑部分不服」之主張限制: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原則以「被告得對判決之一部提起上訴,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此所謂尚訴不可分)」,例外於有關係之部分係不受理、無罪、免訴則不再上述限制範圍內,此外,立法者為避免被告訟累及追求訴訟經濟,於同條第3項增設規定,即得單就科刑部分上訴,即不對犯罪事實再為爭執,僅要求二審法院在刑之輕重部分作審判。
(二)、查本案僅檢察官上訴,被告未上訴,故無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之探討,先予敘明。
(三)、次依刑事訴訟法第266、267條規定,檢察官起訴時之效力,應及於受起訴之被告、起訴狀所載之犯罪事實、法條(罪名),以及該罪名相對應之法律效果。
(四)、綜上,本文認為,本案中檢察官於起訴時,雖僅載4位被害人受甲所騙而匯款等犯罪事實,但甲係一詐騙犯意而分別詐騙10人,僅是前4人先經檢察官發現並偵查起訴,後6人較晚而已,此屬於想像競合犯,屬單一案件,依刑訴267條規定,該起訴效力亦應及於6位被害人遭甲詐騙之犯罪事實。然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僅就4人遭詐部分予以審理,雖當時法院客觀不知另有6人遭詐,但既然該6人遭詐一事受起訴效力所及,而法院卻未予以審判,而是以4人遭詐之事實定奪甲之科刑,自屬漏未判決,就科刑部分亦有不當認定之違誤。故檢察官雖僅就科刑部分上訴,但因前述之漏未判決及不當科刑,應認前述6人遭詐之事實,屬於刑訴第348條「有關係之部分」,第二審法院基於覆審制、審判不可分之法理,應就檢察官函請併辦之部分綜合第一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全部作實體審理與考量,而非受檢察官僅聲明不服科刑主張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