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
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12258
> 申論題
申論題
試卷: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12258
科目: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12258
科目: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年份:
9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何謂「區段徵收」?請就相關法律規定說明地主領回土地之比例有何不同。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Hsieh Mei-chun
區段徵收,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 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低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因情況特殊,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詳解
提供者:MT Tseng
所謂區段徵收即是指在一定區域範圍內之土地在需用土地,興建公用事業前利用公權力把這邊土地予以徵收起來以備將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