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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專技普考_地政士: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37676
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何謂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獨立性之內涵如何?請依信託法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廖佳甄

一、何謂信託財產 (一)信託之定義: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之關係。 (二)信託財產之定義:指委託人透過信託行為,移轉予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之財產,以及經過管理、處分取得之財產利益。 二、信託財產獨立性之內涵 信託財產之特性具有同一性、獨立性及公示性,以下茲就信託財產之獨立性加以說明: (一)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之遺產。(信託法第10條) (二)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破產團體。(信託法第11條) (三)信託財產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 (四)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不得互相抵銷。(信託法第13條) (五)不適用民法混同之規定(信託法第14條) (六)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法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