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獨立原則: 依憲法第80條之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由此可知,法官基於司法權與國家審判權之行使,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以落實司法審判之獨立性與信守司法之公平正義。
1.事物獨立性: 事物獨立性乃要求法官不受其他任何機關指令之拘束,其不論以何方式為之,均被禁止。例如其他機關之建議、推薦、關說、請求、要求、具體判決批評,均屬干涉審判獨立。
2.身份獨立性: 憲法地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奉。」此乃對於法官之身分保障,係確保法官審判獨立之必要前提。
3.內在獨立性之強調: 法官內在之獨立,基本上無法透過法制擔保,因「法官,除良知之外,一無所有。」
4.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0號解釋: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
(二)依本題所示,某監察委員在案件審理中,約談係爭案件承辦法官說明是否承辦該案件時曾遭受何等壓力云云,其行為乃違反審判獨立,其理由如下:
1.依憲法第80條之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此之干涉包括內在與外在干涉。所謂不受外在干涉,係指法官行使審判職權,不受任何機關之干涉,法官獨立於中央政府機關與各級地方自治政府機關之外,超出黨派以外,不受任何干涉。
2.由法官事物獨立性觀之,事物獨立性乃要求法官不受其他任何機關指令之拘束,其不論以建議、推薦、關說、請求、要求、具體判決批評等方式,皆不許干涉法官審判獨立之功能。
3.由以上得知,本題所問某監察委員在案件審理中,約談係爭案件承辦法官說明是否承辦該案件時曾遭受何等壓力云云,其行為乃違反審判獨立,自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