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須檢附之證明文件: 1.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2.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3.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5.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證明。 6.未婚未成年人附繳其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二、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程序: 外國人為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證明,得填具準歸化國籍申請書,並檢附上揭文件,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由該戶政事務所查明其刑事案件紀錄,併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核發。 三、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效力: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有效期限為2年,僅供外國人持憑向其原屬國申辦喪失原有國籍,不作為已歸化我國國籍之證明。 四、因不同理由申請,提憑證件有差異,爰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應提憑之證明文件請依戶政司網站公告內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