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純正身分犯
1.係指犯罪行為人於構成要件上需具特定身分始得成立之犯罪類型,如瀆職罪需為公務員身分、偽證罪需有證人之身分、違背建築技術成規罪需具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身分...等。
2.本罪原則上需具特定身分,惟實務上例外有院字第785號解釋可資參照:與有身分之人共同實行犯罪,既然得以刑法31條第1項擬制成有身分之人而成為純正身分犯的行為主體,那間接正犯自然也是可以成立而負共犯的刑責。
(二)不純正身分犯
係行為人犯本罪如有特定身分則有加重或減免事由,若不具該特定身分,僅能成立基本構成要件之犯罪,不能適用該加重或減免處罰之規定;如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生母殺嬰罪、親屬竊盜罪...等。
(三)甲婦之罪則
按墮胎罪屬純正身分犯,其構成要件之行為主體需為孕婦,甲無此資格,即無法成立本罪;另甲主觀上雖有墮胎之故意,客觀上無懷孕事實,無實現墮胎之可能,係「不能未遂」,依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准此,依前述二種法理解釋,甲不成立墮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