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係指債務已屆清償期,且給付為可能,而債務人未為給付之謂。
依民法第 230 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①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②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③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①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②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民法§230、231、232、233、254、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