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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8688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原因為何?(10 分)在何種情形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為免議之議決?(5 分)何種情形應為不受理之議決?(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Ronald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之規定,其當然停止原因有以下規定: 1.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2. 依刑事訴訟程序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3. 依刑事訴訟程序受徒刑之宣告,且在執行中者。 (二)在何種情形下,公懲會得為免議之議決,懲戒法第25條有規定之: 1. 同一行為,已受公懲委員會之懲戒處分。(一事不在理) 2. 受褫奪公權宣告,認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 3. 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本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 。 (三)不受理議決之情形,懲戒法第26條有規定之: 1. 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2. 被付懲戒人已死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