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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專技普考_地政士︰土地登記實務#69707
科目: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土地分割及土地合併之地號,應如何編定?請分別說 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ViVa

(一)土地分割之地號編定(地測233)

土地分割之地號,應以下列規定辦理,並將編訂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 :

1.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地維持原地號外,其他各宗以分號順序編列之。

2.分號土地或經分割後之原地號土地,再行分割時,除其中一宗保留原分號或原地號外,其餘各宗,繼續原地號之最後分號之次一分號排序之。

(二)土地合併之地號編定(地測234)

土地合併之地號,應以下列規定辦理,並將編訂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其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 :

1.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

2.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之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3.原地號之數宗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

4.原地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5.原地號之分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原地號之分號。

詳解 提供者:鄭仁杰
土地分割時原地號不動,自分割出之土地設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