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分割之地號編定(地測233)
土地分割之地號,應以下列規定辦理,並將編訂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 :
1.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地維持原地號外,其他各宗以分號順序編列之。
2.分號土地或經分割後之原地號土地,再行分割時,除其中一宗保留原分號或原地號外,其餘各宗,繼續原地號之最後分號之次一分號排序之。
(二)土地合併之地號編定(地測234)
土地合併之地號,應以下列規定辦理,並將編訂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其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 :
1.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
2.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之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3.原地號之數宗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
4.原地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5.原地號之分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原地號之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