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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中央警察大學_警正班第30期:警察法規及行政程序法#96957
科目:(甄試)警大◆警察法規(含行政程序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通知於 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時,應依指示於隔離病房內接受治療,不得 任意離開;如有不服指示情形,醫療機構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警察機關 協助處理。」請說明警察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之關係。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夜路死苦
如果答的不好還請各位學長姊指教: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其主關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而直轄市、縣(市)政府轄下得設警察局(科),據此可知警察機關與地方主關機關之關係為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之從屬關係。
2、內政部負責掌理全國警察行政、警政署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與地方主關機關間為中央與地方之關係。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指出,警察機關對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行為或事實情況,得予以制止、排除,行使警察職權,以及其他必要之措施;惟此種情狀限於各該負責之機關無法或不能即時處理者為限,此即警察之輔助性原則。
(三)、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6條,執行機關遇有下列之情形,於必要時得請求他機關協助:
1、在管轄區域外執行時
2、無適當執行人員
3、執行有遭受抗拒之虞時
4、執行目的有難以實現時
5、涉及其他機關時
受請求之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通知請求機關。
由上可知,若醫療機構通知各該地方政府時,若符合上述之情形,而警察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應即派員前往現場協助處理。如不能協助者應付理由。(例如:所有可動用人員目前刻正協助搶救地震災區傷亡民眾,無可協助之人力時)
詳解 提供者:張鎮麟

補充:《關於「地方主管機關」之認定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2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建築師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之「地方主管機關條款」 係我國立法上以最高行政機關代替行政主體之習慣,故其規範意義應解為 「直轄市」與「縣(市)」公法人本身,僅在表明相關地方自治團體有其 管轄權限,而不應認其係限定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故 無論是自治事項的確認或委辦事項的規定,其均屬「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 」,從而取得團體權限之地方自治團體,得基於自主組織權,決定其內部 執行機關。」

由此可得推,

傳染病防治法 第 2 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當中之「地方主管機關條款」為我國立法的習慣,所稱之主管機關,並不限於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亦可為將相關權責委任後之下級機關)

詳解 提供者:知足方能常樂
職務協助
《行政程序法第19條》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警察補充性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
    警察為制止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