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答: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二條規定名詞之意涵如下: (一)災害: 指下列災難所造成的禍害: 風災,水災,地震(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火山等天然災害 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輸電線路災害,礦災,陸上交通事故,海難,空難,生物病原災害,毒性化 學物質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二)災害防救: 指災害發生前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搶救,災後復原重建 (三)災害防救計畫: 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與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之事務,擬定災害防救計畫 (五)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災害防救計畫
(一)災害:指由下列禍害所造成的災難:
1.風災、水災、震災(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
2.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森林火災、路上交通事故、空難、海難、工業管線災害、動植物疫災、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生物病源災害等人為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公共事業就其所掌理事務或業務所擬定之災害防救計畫。
(五)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二條: 一、依據災害防救法之災害分類及災害之解釋: (一)、災害:指違反人的意思,因自然、人為、危險物品、爆炸、火災對人民生命造成傷害、財損、損失等負面影響。 (二)、所謂災害,依據災防法,有大致以下之分類: (1)火災、風災、地震、火山爆發:內政部。 (2)水災、礦災、輸電線路、瓦斯漏氣:經濟部。 (3)動植物疫情、寒災、森林火災:行政院農委會。 (4)陸上交通事故、空難、海難:交通部。 (5)輻射汙染:行政院環保署。 (6)懸浮微粒、核子災害:行政院核能委員會。 (7)生物病原體: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
1.災害 (風水震撼寒流陸海空線礦毒生物物疫輻射)造成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
2..災害防救 災害的預防 緊急措施 與復原計畫
3.災害防救計畫 :基本 業務 地區
4.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由業務主管機關與公共事業地定
5.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由地方縣市政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