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747號解釋文係事由未辦理徵收即在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上空或地下佔有其地上權,是否該給予合理之補償;釋字只要符合特別犧牲要件,仍應辦理徵收。公法上犧牲要件如下:
1.須有公權力之行為
2.對於其財產有損害或其他侵害其權利之行為
3.對於其有嚴重程度或以構成特別犧牲的程度
4.須保持公益之必要性。
5.須為合乎常理之行為
6.具有法規之依據。
按徵收原則上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然國家因公益必要所興辦事業之設施如已實際穿越私人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卻未予補償,屬對人民財產權之既成侵害,自應賦予人民主動請求徵收以獲補償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