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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29627
科目: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依據災害防救法之規定,各級政府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成立災 害應變中心,請說明指揮官之擔任時機及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可實 施之事項為何?(2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平
詳解 提供者:平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航空器之通行。 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五、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 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物之移除。 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九、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 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 十一、其它必要之應變處置。 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各級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進搜救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以書面命者或可歸責之業者繳納;其費用之計算、分擔、作業程序及其它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協助救災及其它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詳解 提供者:濰(已上榜)

指揮官之擔任時機

第12條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
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
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
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定之。
 
指揮官權責
 
第31條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
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
通行。
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
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
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
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九、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

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
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詳解 提供者:Yong Xiang
第31條
詳解 提供者:李維哲

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範圍內,應依權責實施下列各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佈及執行。

(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指定道路、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及航空器之通行。

(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

(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行政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害防救團體執行救災工作。

(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拆除及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或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九)國外救災團體來台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

(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

(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違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者,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搜救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以書面方式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繳納;其費用之計算、分擔、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詳解 提供者:鄭為霖
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範圍內,應依權責實施下列各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佈及執行。 (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指定道路、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及航空器之通行。 (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 (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行政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害防救團體執行救災工作。 (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拆除及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或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九)國外救災團體來台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 (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 (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違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者,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搜救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以書面方式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繳納;其費用之計算、分擔、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詳解 提供者:公園茶裏王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
各級災害應變成中心成立後,指揮官應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執行下列緊急應變措施,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二、劃設警戒區,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並命其離去
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航空器通行
四、徵調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品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航空器、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
六、指揮、督導國軍、警察、消防、公共事業,相關政府機關、民防團體、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協助救災
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用以蒐集傳播災情及災害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九、國際救災組織來台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之劃分及協調聯繫
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評估
十一、其他

詳解 提供者:gf3319
當發生災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