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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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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0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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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0年 - 110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03156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0年 - 110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03156
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
110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偵查後,檢察官以普通傷害罪起訴甲。在二審審判中,刑法修正,普通 傷害罪的法定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一千元以下罰 金」 ,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法院在審理後,諭知有罪判決。甲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請問, 此上訴是否合法?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