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3條規定: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受理之申請案件,
並查察非法入出國、逾期停留、居留,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及強制驅逐出國案件,得行使本章所定之職權。
前項職權行使之對象,包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再依照
第67條(查證身分)-
第68條(措施)-
第69條(帶往勤務處所)-
第72條(戒具武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規格種類及使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