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內政部移民署接獲民眾檢舉,該署執行職務人員即赴某小吃餐館執行查察職務,查 覺有相當理由足認係非法入出國之外來人口時,依規定得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入出國移民法第67, 68,69 查證身份,得帶回勤務處所
詳解
按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3條規定: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受理之申請案件,
並查察非法入出國、逾期停留、居留,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及強制驅逐出國案件,得行使本章所定之職權。
前項職權行使之對象,包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再依照
第67條(查證身分)-
第68條(措施)-
第69條(帶往勤務處所)-
第72條(戒具武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規格種類及使用辦法)
詳解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6
§7受查察人有應予舉發、註銷其證件、限令出國、驅逐出國或強制出境之情形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7受查察人有應予舉發、註銷其證件、限令出國、驅逐出國或強制出境之情形者,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