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配偶出國 去(其) 看病 養 家 侍親)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一方申請為限。
(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三)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65歲或重大傷病需侍奉。
(四)配偶或子女有重大傷病需照護。
(五)配偶於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服務,因公務需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六)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同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