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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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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77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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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77026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77026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10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其違反者,依同條第 4 項之規定「應先予撤職」。試問上述「先予撤職」 與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 務者,兩者於適用上有何差別?(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