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實為保險之保險。從法律觀點,再保險係為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 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保險法第 39 條)。若就經營面而言,再保險係保險人對所承擔賠償之 責任,按其本身能力承受一定額度之自留責任,並將超額部分移轉由其他保險人承擔,藉以 減輕本身承負之責,謀求業務經營之安定。 功能: 原始功能:分散危險、平均危險與擴大承保業務量。再保險最為原始之功能應為協助保險 人符合保險的基本原理,即大數法則之充分運用,並避免巨災造成經營上之危機。 衍生功能: 擴大承保能量。 穩定損失經驗:保險公司之損失經驗往往是有波動性的,有時損失率高,有時損失率 低,透過再保險,保險人可設定其規劃中之穩定損失率,損失率低時保險人與再保人共 享承保利益,損失率高時再保人分攤保險人之損失,以長時間觀念穩定損失經驗。 增加盈餘保障:保險人通常與再保人議定再保佣金率彌補之。 健全財務基礎,增進償債能力。 加速業務發展。 提供技術服務。 進階功能:近年來國際間流行有別於傳統再保險之新興再保險方式(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ART),藉以穩定保險業之營運盈虧,對於保險人業務經營有所助益。如財務再 保險(Rinancial Reinsurance),財務再保險指保險人支付再保險費於再保險人,再保險人 提供財務融通,並對於保險人所承擔顯著危險所致之損失,負擔賠償責任之契約。財務再 保險應為一年或一年以上之契約。其主要功能與傳統功能不同,著重在財務融通而非傳統 巨災所造成之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