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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45736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第二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 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中之「其他必要之證據」 意義為何?試敘述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所稱其他必要證據為何

1.補強法則

有罪判決的認定,除了自白以外,尚要有自白白以外的證據(補強證據)。

2.補強證據目的

因自白具有推諉卸責栽贓嫁禍的可能性,為避免過分倚重自白形成誤判。

3.所稱必要證據的要件範圍為合

(1)有先具備證據能力,且補強證據與自白間,不具備同一性與重複性,其補強證據犯範圍要與構成要件有關連性。

(2)補強範圍

A.補強範圍,限於客觀事實層面(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即可,因為主觀層面過於證實,且容易讓訴訟效率大幅降低,若要求主觀層面也要適用補強法則,未免過於苛責。

B.若將主觀層面排除補強法則外,反而是與補強法則防止誤判的精神自相矛盾。

小結.管見採A說


紀綱刑訴BP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