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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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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地政:土地法規概要#107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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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地政:土地法規概要#10746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地政:土地法規概要#107464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區段徵收作業程序如下:一、準備 作業:(一)範圍勘選。……。二、正式作業:(一)先行區段徵收地區開發範 圍報核。(二)抵價地比例報核。……。」試問:「先行區段徵收」之意涵 為何?又,需用土地人將抵價地比例報核(訂定抵價地總面積)時,應 考量之因素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