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攔停行為不合法
1.依照大法官釋字535意旨對交通工具至少要在客觀上已生危害或依照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而對人而言要相當理由認為其行為已構成危害或即將發生危害為限。
2.在本案中僅憑甲神色有異,遂命甲停車,其蘭亭不合法
二、其同意搜索均不合法
1.要件
執法人員要先表明來意並告以要旨,取得自願性同意,並將同意記載於筆錄,始可發動搜索。
2.乙並非出於自願性
(1)當一個人被壓在地上問是否同意時,不論依照實務或者學說,其心理狀態應該乙受到壓制,且認為不論是否同意,
警方均會發動搜索的可能,因此非出於自願性。
(2)告知可以拒絕
通說即近期實務認為,乙既然是受搜索人,而且並未受到法律知識訓練,因此需要告知受搜索人可以拒絕,且雖然同意,但是可以隨時撤回
這樣的同意才有生效力,
3總結
綜上所述,再把甲壓在地上時應告知可以拒絕搜索,其同意才具備自願性,警方行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