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
居留原因消失,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有下列但書所定情狀得准予繼續居留
1.依親對象死亡
2.外國人受台灣地區配偶,精神上或身體上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3.外國人離婚後取得台灣地區有設籍之未婚未成年之子女監護權
4.因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台灣地區設立戶籍之未成年子女
5.因居留許可被廢止,對於在台灣地區有戶籍之未婚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之損害之虞
6.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訴訟程序中
1. 新冠病毒影響下, 以下情形,居留原因消失, 得續辦居留證
外國人因為居留原因消失,且無航班無法回母國, 經移民署蓋延期限期離境章, 但符合入出國移民法第23條第一項各款之居留事由(依親, 應聘, 投資等事項)得續辦居留證。實施的權宜時間, 視疫情狀況調整。
2. 入出國移民法第31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
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
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
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
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