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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專技普考_地政士:土地法規#127452
科目:專技普考◆土地法規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地政士甲以詐騙之故意,持偽造之權利人乙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代理權利人乙就其土地、建物,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該行為可能違反地政士法那些規定?(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 B

✦ 地政士甲以詐騙故意,持偽造之乙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代理乙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 可能違反之地政士法規定

地政士甲有 詐欺故意、使用 偽造文件、並 未經本人授權代理辦理登記,其行為違反下列《地政士法》規定:

一、違反地政士法第 22 條

禁止地政士為不正當行為

  • 第 22 條規定地政士不得為詐欺、不實文書、或其他足以損害當事人權益之行為。

  • 甲明知文件為偽造仍持以申請登記,屬「不正當行為」及「詐欺行為」。

二、違反地政士法第 23 條

禁止未受委任或假借委任而辦理登記

  • 第 23 條禁止地政士「未受當事人委任而辦理登記」。

  • 甲持偽造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未經真正權利人乙委任,即逕為申請抵押權設定,屬假借委任且未受真實委任。

三、違反地政士法第 24 條

不得偽造或變造當事人文件

  • 第 24 條規定地政士不得偽造、變造或明知為偽造變造之文件而使用。

  • 甲持明知偽造之乙證件影本提出申請,構成違反。

四、違反地政士法第 43 條(或 44 條)之行政處分規定

涉及詐財、不實或違反誠信行為者,得予以重罰

  • 甲行為屬「嚴重不誠信」、「詐欺手段」、「損害委任人權益」之行為,
    依法可遭:

    • 停業、

    • 廢止地政士執業證書、

    • 吊銷執業許可等處分。

✦ 結論(可直接寫在考卷)

地政士甲以詐騙之故意,持偽造之乙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代辦抵押權設定登記,其行為違反:

  1. 地政士法第 22 條(不正當行為、詐欺行為);

  2. 地政士法第 23 條(未受真正委任而假借委任辦理登記);

  3. 地政士法第 24 條(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文件);

  4. 並得受 第 43 條或第 44 條所規定之停業、廢證等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