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政士甲以詐騙之故意,持偽造之權利人乙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代理權利人乙就其土地、建物,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該行為可能違反地政士法那些規定?(25 分)
地政士甲有 詐欺故意、使用 偽造文件、並 未經本人授權代理辦理登記,其行為違反下列《地政士法》規定:
禁止地政士為不正當行為
第 22 條規定地政士不得為詐欺、不實文書、或其他足以損害當事人權益之行為。
甲明知文件為偽造仍持以申請登記,屬「不正當行為」及「詐欺行為」。
禁止未受委任或假借委任而辦理登記
第 23 條禁止地政士「未受當事人委任而辦理登記」。
甲持偽造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未經真正權利人乙委任,即逕為申請抵押權設定,屬假借委任且未受真實委任。
不得偽造或變造當事人文件
第 24 條規定地政士不得偽造、變造或明知為偽造變造之文件而使用。
甲持明知偽造之乙證件影本提出申請,構成違反。
涉及詐財、不實或違反誠信行為者,得予以重罰
甲行為屬「嚴重不誠信」、「詐欺手段」、「損害委任人權益」之行為,
依法可遭:
停業、
廢止地政士執業證書、
吊銷執業許可等處分。
地政士甲以詐騙之故意,持偽造之乙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代辦抵押權設定登記,其行為違反:
地政士法第 22 條(不正當行為、詐欺行為);
地政士法第 23 條(未受真正委任而假借委任辦理登記);
地政士法第 24 條(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文件);
並得受 第 43 條或第 44 條所規定之停業、廢證等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