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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34506
科目:移民政策與法規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大陸地區人民某甲於 1992 年來臺,目前是否可以擔任公職候選人及情報機關或是國 防機關之人員,法律上有那些規定?(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浪花一朵朵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詳解 提供者:ひひひ

可以另外引申釋字618做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