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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133035
科目:立法程序與技術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理由中載明:「在我國憲法之單一國 體制下,如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即無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之權,至 多只能依中央法律之授權,就其執行部分,於不違反中央法律之前提下, 自訂相關之自治條例或規則。相對於此,即使是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事 項,均仍受憲法及中央法律之拘束,且不得牴觸憲法及中央法律之規 定。」試分析如何運用本判決之要旨,在地方遇有重大天然災害時,作 有效之災害預防與搶救。(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