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所訂,保險對象再保險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給與保險給付。因此;本質上全民健康保險之特色為政策性之保險,具有強制投保之特性,凡全體國民及其眷屬均為被保險人。 二、全民健康保險與商業保險在給付上之差益在於,由於全民健康保險屬於政策性之社會保險,為底層保險。商業健康保險為超額保險。由於全民健康保險考量保險經營層面與保險費率之適當性,故在設計上,是以提供國民基本的健康保險給付為目的。而商業性健康保險,由被保險人採自由投保的原則,依據保險人所提供之契約內容,雙方合意約定後,即可由保險人提供更高額的健康保險保障,相對被保險人將會付出更高額的保險費。因此在同樣的保險給付項目下,商業性健康保險,自然會提供更高額的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