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營業處所: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或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活動事件: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在本保險契約所載活動處所舉辦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 核保應注意事項(核保時應蒐集下列資料)
1.被保險人經營業務種類或處所使用性質.
2.每年營業總額或受僱員工人數.
3.處所之坐落地區、位置、面積大小、鄰近環境及第三人財產、居住人口狀況.
4.進出處所火經過之人數多寡
5.處所內設施、走道及一般管理之優劣.
6.是否經營、製造危險品?處所內如有危險品存貨是否隔離存防?
7.最近五年是否曾發生過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亡或財損案件?
(三)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租庭院辦活動)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停車場責任附加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游泳池責任附加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電梯責任附加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天然災變責任附加條款(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交通車接送責任附加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行李搬運責任附加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旅館保管箱責任附加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