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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2 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4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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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2 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41787
科目:財稅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2 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41787
科目:
財稅法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規定:「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 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 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 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試問稽徵機關適用本條規定 調整納稅義務人稅捐申報之內容,針對「報請財政部核准」此一程序,稽徵機關有 無裁量權?(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