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按土地登記規則第 78 條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另司法院釋字第 600 號解釋指出:「建築物(包含區分所
有建築物)與土地同為法律上重要不動產之一種,關於其所有權之登記程序及其相
關測量程序,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者,諸如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對
於共用部分之認定、……等,於土地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未設明文,本諸憲法保障人
民財產權之意旨,尚有未周,應檢討改進,以法律明確規定為宜。」準此,試問: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對於區分所有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測量,有何規定?又,如依上開
司法院解釋意旨,您認為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共用部分有那些事項應檢討改進,並
以法律明確規定者?請申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