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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金融保險:保險學概要#50170
科目:保險學(含大意、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政府為保障保險消費者之權益,必須經常監督保險公司之經營。請說明監理機關對 於保險公司業務面與財務面之主要監理措施。(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taR

保險監理目的: 在維持健全經營環境,建構有秩序之競爭市場;監督保險業正常營運,確保其清償能力, 以保障保戶權益,促進保險事業之長遠發展,並引導保險業龐大資金有效運用,配合國家經濟發展與社會政策需要。 (一)業務面 1.保障專業:保險法第 136 條:「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Ⅰ)。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Ⅱ)。……」 2.禁止兼業:保險法第 138 條第 1 項:「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3.保險業應於網站公開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及相關事項資訊(保險法第 138 條之 4)。 4.保險費率與保單條款之採行程序(保險法第 144 條): 5.規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6保險商品審查程序。 7.保險商品準備銷售程序。 8.分紅保險契約之限制(保險法第 140 條)。 9.保險業務之檢查(保險法第 148 條)。 10.建立簽證精算師制度(保險法第 144 條)。 (二)財務面 1.最低資本額與保證金之繳存(保險法第 139 條及第 141 條)。 2.各種準備金之提存(保險法第 145 條)。 3資金運用之限制: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有價證券。二、不動產。三、放款。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五、國外投資。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4.訂定清償能力衡量標準:第 143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明確定義資本適足率(RBC)之比率。並於同法條第 2 項將資本適足率分為 4 個等級: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資本嚴重不足。同法條第 3 項明定資本適足,指資本適足率達 200%;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 50%或保險業淨值低於 0。 (※明確定義可避免監理寬容及政治力之介入,此為參考銀行法相關規定所定之立即糾正措施制度,亦為質性監理走向量性監理之具體作為。) 5.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之建立(保險法第 148 條之 3)。 6.營業及財務報告之檢查(保險法第 148 條~第 148 條之 2) 7.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保險法第 147 條)

參考: http://www.public.tw/prog/dannyer/exam_papers130130/Uploads/105%E5%B9%B4%E8%BA%AB%E5%BF%83%E9%9A%9C%E7%A4%99%E7%89%B9%E8%80%83%E5%9B%9B%E7%AD%89-%E4%BF%9D%E9%9A%AA%E5%AD%B8%E6%A6%82%E8%A6%8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