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作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 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 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值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肢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寥落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 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緊急醫療救護法涉及救指中心緊急救護事項如下:
1、時效性:災害事故無法預期,故救指中心應維持24小時不間斷均有人員值勤。
2、資料建檔:緊急醫療救護資料。
3、提供諮詢:提供緊急病患到院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4、受理報案:受理緊急救護需求申請。
5、指揮調度:有關分隊、救護隊將緊急傷病患送抵醫療機構前緊急救護之指揮
6、聯絡醫院:連絡醫院接受傷病患。
7、聯絡機構:聯絡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構(如:民間救護車公司),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8、協調機關:協調有關單位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9、派遣友軍: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構業務,執行緊急救護工作;並副知所轄衛生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