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公務員有相當權力,對人民國家影響甚大,限制政治活動,行政中立,忠誠、公正。日特色:嚴格且有刑懲處分。
(一)日政治活動限制
1.國公法規定
(1)禁止為政黨或政治目的請求捐款
(2)禁止公務員參選或擔任黨職
2.人事院規則
(1)政治目的上
a.(不表態)在公職選舉中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候選人,而妨害國家政策之施行
b.(不涉訟)影響法院裁判官之政治方向或支持、反對特定裁判官
(2)政治行為上
a.(名職)籌組政黨、擔任黨職
b.運用職權影響力要求提供或不提供捐款或其他利益
c.辦公時間配戴政黨旗幟、臂章或其他足以顯示之物件
d.利用辦公設施宣傳政治目的文書
e.(名筆)發行、編輯政治目的之機關報導
f.(名嘴)公開發表政治目的言論
g.策劃、主持簽名活動或示威活動
(3)公職選舉上
a.禁止參與事前活動、競選活動或培養地盤
b.禁止參選,否則視同辭職
(二)評論
1.違反規定受有刑懲處分,訂有具體法責更能落實
2.參選視同辭職,嚴格區分兩者,我國僅要求請事休假
3.超然獨立的人事院扮演監督角色,我國雖有監察院但權責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