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國待遇即一般所稱之不歧視、無差別待遇原則,任一會員對任何國家(不限會員)之貿易相關措施,必須立即且無條件適用於所有會員,不得對會員有較不利之歧視性待遇。
在國際貿易學中指締約國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在貿易、關稅、航運、公民法律地位等優惠和豁免,也都給予締約國對方國家。享有最惠國待遇的國家稱為受惠國,依據多是一項雙邊或多邊條約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優惠是相對於一般關稅稅率而言的,因此最惠國待遇往往不是最優惠稅率,在最惠國待遇之外,還有更低的稅率。
國民待遇是國際習慣法中重要的原則,意思是外國人與當地居民有同等的待遇。 根據國民待遇,如果一個國家將特定的權利、利益或特權授予自己的公民,它也必須將這些優惠給予處在該國的他國公民。 在國際協定的背景下,一國必須向其他締約國的公民提供平等的待遇,這通常指對進入當地市場的進口貨品和本地生產的貨品一視同仁。
關稅原則:WTO僅容許以關稅作為限制貿易之手段。各會員因國情不同﹝為保護國內產業或為提高財政收入﹞,均對進口品課徵不同幅度之關稅;惟WTO期望經由各會員之合作,將關稅降低到最低限度,並防止其差別適用。WTO主張各會員應基於互惠、不歧視原則,相互協商以制定關稅減讓表,其減讓結果,應一體適用於其他會員,非依WTO有關條文規定,不得任意修正或撤銷其減讓。